补充医疗保障范文
补充医疗保障篇1
关键词:基本医疗保险;高校;保障型补充医疗保险
我国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已经取得了重要的进展,在制度层面上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以多种形式补充医疗保险为补充,以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为底线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基本框架。但就高校而言,其医疗保障体系仍处于转型期,部分高校的事业编制人员参加了所在省市的基本医疗保险,部分高校依然实行公费医疗,地区差异较大。本文提出的发展高校保障型补充医疗保险体系主要是针对已经参加所在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高校。
我国建立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国家强制实施的社会保险制度,目的是保障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它的基本原则是“低水平、广覆盖”,也就是说基本医疗保险只能提供低水平、责任有限、普遍享受的医疗保障,难以解决不同收入者的不同保障需求[1]。因此同步发展补充医疗保险,有利于基本医疗保险的顺利实施,有利于提高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从而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对于高校吸引和稳定人才、保障教职工的健康,减轻其经济负担,构建和谐校园也有重要的作用。
一、补充医疗保险的几种形式
补充医疗保险,顾名思义,首先具有补充性,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限定适当的覆盖范围,以补充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足,填补基本医疗保险的空白,以减轻或消除个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时自付医疗费用的负担[2]。与基本医疗保险不同,补充医疗保险不是国家强制实施的,而是用人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在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补充医疗保险模式:公务员医疗补助、商业保险公司的补充医疗保险、高校按照某一原则筹集资金自行管理的自保形式保险、工会等社会团体经办的职工互助保险等,这几种补充医疗保险模式各有其优势和局限性。
1.公务员医疗补助。参照统筹地区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按照人均工资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一定比例的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进行操作管理,对基本医疗保险中个人自付部分按比例补助。
优势:公务员医疗补助在国家公务员系统已运行多年,医疗补助待遇随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进行调整,政策成熟,稳定性好,且涵盖工伤和生育保险。
局限性: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需要按照人均工资的4%(以江苏省徐州市为例)缴纳医疗补助经费,相当于基本医疗保险费(9%)的一半左右,且随基本医疗保险基数逐年上调,对参保单位(非公务员管理或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经济压力较大,在异地就医补助方面有欠缺。统筹地区执行同一补助政策,不能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保险赔偿条款,缺乏个性和灵活性。
2.商业补充保险。通过谈判向商业保险公司支付定额的保险费,由商业保险公司来操作管理的补充保险。
优势: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灵活便利,自由选择性强,能够满足不同人群、不同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
局限性:我国商业医疗保险起步较晚,保险公司在医疗保险方面的经验和技术普遍缺乏,风险管理和控制水平较低。
3.职工互助保险。是由工会等社会团体经办的,按照自愿原则,个人缴费形成基金。如参加人发生基本医疗保险之外的医疗费用,由互助医疗组织按基金操作规定予以补助。
优势:一定程度上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不受职工流动的影响,只要在经办机构的覆盖范围内就不会受到影响,因为经办机构是独立于各单位的。
局限性:对参加人员有一定要求,比如:工会承办的需要是工会会员,退休职工不能参加。医疗补助种类较单一,补助金额较少。
4.直接为其教职工支付或报销医疗费用。高校直接承担起保险公司或医疗保险机构的职能,参照商业保险或公务员医疗补助等政策制定自已的报销规则,为职工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进行补偿。
优势:可以根据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政策,形式灵活。
局限性:既是保险人,又是支付人,缺乏专业知识和人员,无法实现对医疗费用的专业化监督管理和有效制约,无法有效监督医疗服务机构,实际产生的医疗费用将有膨胀趋势。
二、补充医疗保险对于高校的特殊意义
1.缓解退休教职工经济压力。随着人口老龄化,高校中退休职工人数增长较快。自1993年工改以来,退休人员收入增长较快,但总体收入偏低。以我校为例,截止到2009年11月,我校退休人员月平均收入为2653元。且随着年龄的增长,其医疗需求逐渐增加,而医疗服务价格和成本逐年攀升,仅靠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显然不足。因此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学校,退休教职工对医保待遇意见较大,通常是教代会和的主要内容。
2.填补基本医疗保险未覆盖的保障内容。高校属于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根据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的文件精神,暂不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其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有关费用,由单位自行支付。另外,生育保险也未涵盖在基本医疗保险之内,需要用人单位单独缴纳。高校为保障其教职工的工伤及生育待遇,此项费用或者由学校直接支付,或为规避可能的风险采用补弃医疗保险的形式加以解决。
3.缓解不同地区医疗待遇的差距过大。医疗保障虽然不属于能够调动职工积极性的激励因素,却是增加职工满意度的重要保健因素。各地事业单位由于推进医疗保险体制改革的力度不统一,目前北京、南京等地的高校仍然沿用公费医疗的体制,实报实销,医疗待遇较高;上海等社会保险推行力度较大的地方已经实行了基本医疗保险,个人需要承担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不同地区的不同政策造成高校教职工享受的医疗待遇差距较大,不同地区的高校教职工之间易于进行福利待遇的比较。因此作为隐性待遇的重要组成部分,医疗保障对于人才队伍建设有着重要的作用,成为人才引进及稳定的重要因素。
上述原因客观上要求高校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参加补充医疗保险,提高教职工的医疗待遇。
三、中国矿业大学及周边高校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实践
中国矿业大学地处江苏省徐州市,由于学校医疗费支出压力过大,加之地方政府推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力度较大,在徐高校于2001年参加徐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为了解决教职工的门急诊看病用药报销问题,也为退休教职工和低收入人群解除后顾之忧,2003年本校与当地一家商业保险公司签订了补充医疗保险协议。最初两年参保效果较好,教职工满意度较高。近几年,由于医疗费用不断上涨,退休教职工人数及年龄逐年增加,使得保险公司的盈利空间越来越小(见下表),为此保险公司曾多次提出提高保费或变更赔偿条款,由于学校经费有限,最终选择了变更赔偿条款,这在一定程度上使教职工享受的医疗待遇逐渐缩水,教职工尤其是退休教职工意见较大。
徐州市另外三所省属高校,也面临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办理补充医疗保险的同样问题。其中两所高校与我校类似,经过谈判与商业保险公司签订了补充医疗保险协议,经过几年的运作,一所高校因保险公司要求提高保费、教职工意见较大,已停止办理,转由学校医保部门自行运作;另一所高校仍在坚持,希望在小幅增加保费的情况下,继续参加商业补充保险。另一所学校参加了徐州市公务员医疗补助,由于没有与商业补充保险的可比性,保险条款由徐州医保中心制订,全市统一,教职工意见较小。
四、高校补充医疗保险的发展策略
1.构建符合高校教职工特点的补充医疗保险方案。高校应该认识到补充医疗保险作为一种福利对于吸引和稳定人才、保障人才健康的功能,发挥商业保险的优势,在保险方案设计中与保险公司谈判,确定相应的费率及服务范围和质量,规划符合高校教职工特点的补充医疗保险方案,形成完整的符合高校教职工特点的健康保障体系,而不只扮演支付保险金的角色[3]。
另外从既往工作中可以看出,高校在职和退休职工由于收入、年龄差异对医疗保障的需求也大不相同,因此能否根据两类人群的不同需求提供多样化的产品和个,是高校参加补充医疗保险时需要重点思考的问题。同时对于商业保险公司来说,提供多样化的产品和服务也是吸引客户,避免客户流失,维护资金平衡,促进其发展的重要手段。
2.做好参保前后的沟通工作。基本医疗保险加补充医疗保险是高校等事业单位医疗体制改革的必然趋势,和公费医疗体制相比,个人需负担一定的医疗费用,高校应对教职工特别是退休教职工做好政策解释工作,不能总向公费医疗看齐。为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和教职工的满意度,对于参加何种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事前事后要充分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及反馈。如参加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建立合理参保流程,比如招标采购等形式,排除暗箱操作。同时高校要作为教职工的团体人来寻求更加专业化的保险机构,还可以适当联合同类型高校增加对商业保险公司的谈判力量。
3.发挥其“补充”作用。无论采用何种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补充性原则必须坚持,在基本医疗保险无法触及和覆盖面上多做研究,但要避免出现提供过度医疗保障的现象。政府应制定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行为进行管理,并加强监督审计,严禁已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或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用公款为职工购买意外伤害险以外的商业保险[4],保证高校补充医疗保险健康运行。
总之,高校的医疗保障涉及到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将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有效衔接,对于高校建立更加科学和完善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对于推进高校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推动高等教育的发展大有裨益。
参考文献:
[1] 毛圣昌.发展补充医疗保险的形式探讨[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 2002,(4):218-220.
[2] 陈文,等.补充医疗保险的需求理论及其政策意义[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 2004,(20):657-660.
[3] 杨长青,等.美国高校补充医疗保险的风险管理与启示.高等学校薪酬管理研究论文集萃[C].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
补充医疗保障篇2
关键词:社会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医疗保障体系;保险机构
社会的进步、生产的发展必然离不开医疗保险,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促进社会的进步和生产发展重要保证。医疗保险的存在免去了劳动者的后顾之忧,能够使其安心工作生活,进而提高劳动生产效率,促进生产的发展;同时也保证了劳动者的身体、心理健康,使劳动力正常再生产得到保证。同样,补充医疗保险在日常工作生活中也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目前,我国医疗保险结构不太完善,医疗保险发展困难重重,大力推进发展补充医疗保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补充医疗保险的概念及其种类
(一)补充医疗保险的概念
我国建立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只能满足较低水平的基本医疗需求,且覆盖面很窄,农村人口尚在覆盖范围之外。在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同步发展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是相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而言的一个概念,基本医疗保险只能满足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超过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之外的医疗需求可以其他形式的医疗保障予以补充。显然,补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一种补充形式,它是我国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补充医疗保险的种类
补充医疗保险有以下几种方式:(1)企业补充医疗保险。(2)大额医疗费救助。(3)个人账户过渡性补助。(4)公务员医疗补助。(5)商业医疗保险。
与基本医疗保险相比,补充医疗保险不经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而是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来自愿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与补充医疗保险并不重叠冲突,而是互为补充,不可相互替代,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给职工提供医疗保障服务,进而起到稳定社会、促进发展的作用。
二、补充医疗保险在我国社会保险体系中的发展状况
第一,补充医疗保障体系框架架构实现基本构成,补充医疗保险在中心大城市发展较快,基本框架基本覆盖二线城市,企业和个人投保积极性很高。但是,在农村的医疗保障水平偏低,加上我国的补充医疗保险发展比较落后,农村在补充医疗保险方面存在着主要问题,补充医疗保险保障的发展水平慢慢要适应社会发展的水平,实现社会主义特色补充医疗保险体系。
第二,补充医疗保险成效初步显现。相比之下,新农合融资不到八百亿,支出不到四百亿,受益人大概是4亿左右,新农合的参保人大概是8.5亿左右,平均以后就会发现,新农合人均一年受益是100多块钱,靠国家举办的医疗保险去治疗大病、特种病是不现实的,况且也不符合保险中的关于报销的相关规定,那么靠的是补充保险这条途径,自补充医疗保险发展以来,无论是融资还是支出受益还是在大病、特种病医疗报销上都取得了显著成效。
第三,补充医疗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的逐步建立,伴随着基本医疗保险改革的推进,各个省市地区也都相应建立了补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充实了经办人员管理队伍,并且大部分地区建立了补充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从而实现信息共享和联网结算。补充医疗保险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力支持。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68号令“第四十一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列入成本。”另外财税〔2009〕27号,“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三、补充医疗保险在我国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社会弱势群体得不到更好的保障。由于经济发展产生收入差异,我们国家在补充医疗保险的城镇方面,尤其是中心城市,像上海、北京、深圳等发达的城市做得比较好,其他城市做得也不太好。在农村可以说补充保险基本是零,农村现在虽然有一些少量的商业医疗保险,但是可供选择的也是非常少的。我们国家的保险密度是人均1.5个保单,农村几乎是零,甚至是可以忽略不计的。补充医疗保险毕竟是商业保险,农民要买商业保险的经济能力、消费能力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国外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和目前我们国内一些大中城市解决的办法就是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急需大力发展,农村“大病致贫”、“大病返贫”得不到有效解决。
第二,对于控制医疗费用来说对全球都是个棘手的问题,对各国保险公司而言都是一个挑战。补充医疗保险与补充养老保险相比,医疗保险费用控制做起来比较难,利润率比较低,商业保险机构的积极性不大,导致补充医疗保险的第二支柱难以发展起来。
第三,道德风险难以控制服务水平参差不齐保险操作规范不完善。
四、补充医疗保险发展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第一,通过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在满足基本医疗保障基础上提高补充医疗保障水平。开发适应不同需要的多种补充医疗产品,满足不同个人和企业多层次医疗保障需求,利用先进的健康管理技术,提高参加保险人员的就医服务水平,改善参保人员健康状况。
第二,要完善支付结算方式,确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有效运行。有关方面,给予商业保险机构在做医疗补充保险的时候一些优惠政策,鼓励他们更多地去举办生产、设计,补充医疗保险产品,适应社会的需求这也是商业保险机构的一个新的增长点,既有利于商业保险的发展,又有利于社会的需求,有利于满足农村的医疗补充保险的需求。
第三,发挥专业的技术管理优势,在补充医疗保险的服务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加强商业保险公司与补充医疗经办的互利合作,制定出补充医疗保险的准入标准,从而规范市场竞争环境,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商业保险公司在经营补充医疗保险的主体地位,加大市场培育力度,对补充医疗保险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努力完善投融资渠道,减轻保险公司的经营负担。进而使补充医疗保险最大限度受益于参保人员。
补充医疗保障篇3
关键词:福利需要;企业补充医保;TOPSIS方法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03-0057-04
一、理论支持:社会福利需要理论
如果从需要的最本质、可以进行操作性研究的角度来看,社会福利中的需要是社会中生活的人在其生命过程中的一种缺乏的状态。人们为了自身生理、心理、社会的综合发展,需要一定的基本资源,因而形成了共同需要。Whitaker和 Federico认为,共同需要是指那些被全人类所共有的、对他们的生存和发展来说最为基础的需要[1]。需要满足的重要条件是社会福利,一个社会的社会福利制度目标就是使社会成员的需要得到满足。彭华民提出,社会福利制度可以通过以下三个途径来发挥需要满足的作用:其一,社会福利制度提供了人类需要的资源,特别是为那些急需帮助的弱势群体提供的资源。其二,通过能力建设社会政策和行动项目,增强社会成员克服困难的能力,更好地满足需要。其三,减少社会生活的障碍,使社会成员的权利得到实现,社会制度安排能够满足他们的社会需要[2]。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主要是在基本医疗保险不能满足医疗保险需要时发挥作用。员工对补充医疗保险的需要来源于对健康的需要:一是物质的需要,在生病时,能获得医疗救治,并得到经济补偿;二是精神的需要,一定程度上消除了疾病风险,从心理上感到安全;三是发展的需要,通过医疗保险提供的康复和发展保障,减少了社会生活的障碍,为更好地适应社会和提高自身素质打下了基础。
二、政策基础:国家补充医保制度
1998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决定》,要求:“为了不降低一些特定行业职工现有的医疗消费水平,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作为过渡措施,允许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为发展和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为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坚实的政策基础。2002年财政部和劳动保障部又联合下发了《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用途、费用提取比例和列支渠道以及资金使用和管理做了进一步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出台了《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X集团补充医疗保险情况
(一)X集团情况
X集团是我国主要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提供商之一,致力于建设多功能协同的现代金融服务集团。凭借全面的业务组合、庞大的分销网络和领先的技术平台,向广大客户提供各种公司银行和零售银行产品和服务,同时开展金融市场业务及资产管理业务,业务范围还涵盖投资银行、基金管理、金融租赁、人寿保险等领域。截至2015年末,集团共有境内外分支机构共超过23 000余个,总资产接近18万亿元,全年实现净利润超过1 800亿元。
(二)X集团补充医疗保险的规定
为加强全集团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提高员工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并结合集团实际,集团总部制定了《X集团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1.覆盖范围。与集团签订劳动合同且参加了属地基本医疗保险的合同制员工、内退员工及退休人员均参加所在C构补充医疗保险。
2.管理架构。各级机构成立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成员由人事、财务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主要负责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实施细则的制定、资金的管理、日常医疗费用的审核报销以及相关重大事项的审议决策等。
3.资金筹集。补充医疗保险费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按季计提或据实列支,年筹集资金总额不超过本单位上一年工资总额的4%,当年未使用完的资金可留作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4.资金使用。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原则上要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按规定比例主要支付下列医疗费用:在本人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急诊和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急诊的医疗费用;员工因公外出、探亲期间,在属地行政区域外当地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等。
5.资金管理。补充医疗保险资金不得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也不得另行建立个人账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重点解决资金分散问题,加强资金管理。为充分发挥补充医疗保险大数法则作用,解决资金分散、使用效率低下,欠缺公平性等问题,《办法》规定各分支机构应提高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层次。
四、X集团补充医疗保险政策执行情况TOPSIS分析
(一)问题提出
为了检验集团内部各分支机构补充医疗保险政策执行情况,保证集团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充分落地实施,对集团分支机构补充医疗保险执行情况进行了抽样调查。本研究随机挑选集团内10家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方案和执行情况作为研究对象(按照字母A-J表示),较好地代表了集团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执行情况。
(二)TOPSIS分析法
本研究选用TOPSIS法对补充医疗保险政策进行评价。TOPSIS法的基本原理是通过对原始数据进行归一化处理,然后运用余弦法找出最优的方案和最劣的方案,其中最优方案的各项指标值都是各评价指标中最好的,最劣方案的各项指标都是各评价指标中最差的。具体方法如下:
一是建立数据矩阵,设有n个评价单元,每一评价单元有m个评价指标,则可建立矩阵X:
X=■n×m
二是对数据矩阵进行同趋势性和归一化处理,具体为:
X=■n×mZ=■n×m
其中,元素Zij=■,i=1,2,…,n;j=1,2,…,m。
三是确定指标最优值和最劣值,分别构成最优值向量Z+和最劣值向量Z-。Z+=(Z1+,Z2+,...,Zm+),Z-=(Z1-,Z2-,...,Zm-),Z+j=max{Z1j,Z2j,…,Znj},Z-j=min{Z1j,Z2j,…,Znj},j=1,2,…,m。
四是计算各评价单元指标值分别与最优值和最劣值的距离。D+i=∑(Zij-Z+i)2;D-i=∑(Zij-Z-i)2,其中i=1,2,…,n;j=1,2,…,m。
五是计算各评价单元指标值与最优值的相对接近程度,Ci=D-i/(D+i+D-i) i=1,2,…,n。其中,按接近程度大小对各评价单元优劣进行排序,C值越大,表明越接近最优水平。
(三)模型构建
参考褚福灵《中国社会保障发展指数报告(2012)》[3]中对医疗保险评价指标的四个维度,对X集团补充医保政策的执行情况从覆盖面指标、保障度指标、持续性指标和高效性指标四个维度进行评价,权重分别为25%。具体定义如下:覆盖面指标为参保人员范围,按照《办法》要求,能有效覆盖在职、退休、内退员工的为1,覆盖离休和家属的,分别扣减0.05;保障度指标为资金的有效使用率,有效使用率为补充医疗保险支出占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的比例;高效性指标为补充医保覆盖项目,按照《办法》要求和需求轻缓程度,能覆盖门诊、住院、重大疾病保障、其他项目的分别赋值0.2、0.3、0.3和0.2;持续性指标为统筹层次和资金计提情况,统筹层次越高,资金就越集中,资金积累就越多,风险保障性和持续性越好,资金在省级、市区级和县级统筹的分别赋值0.5、0.4和0.3,按在职工资和内退生活费分别计提4%的分布赋值0.25,未计提的该项为0,具体指标(见表1):
1. 根据上述指标,按照TOPSIS模型,建立数据矩阵,归一化后的数据矩阵记为Z:
Z=■
2.确定指标最优值和最劣值分别构成最优值向量和最劣值向量,具体最优和最劣向量分别如下:
Z+=(0.085648589,0.085761906,0.14014331,0.094423697)
Z-=(0.068518871,0.064321429,0.01529351,0.056654218)
3.计算各评价单元指标值分别于最优值和最劣值的距离。按接近程度大小对各评价单元优劣进行排序,C值越大,表明越接近最优水平,具体情况(见表2)。
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Ci最大值为C方案,该方案四个维度的指标相对均衡,因而在方案的设计上是最合理的,也是最值得推广的方案。
(四)福利需要理论下的补充医疗保险数据分析
1.关于覆盖面指标的福利需要和福利满足分析。《办法》规定,补充医保参保人员为与劳动合同制员工、内退人员,以及退休人员。全部分支机构都将在职人员、内退人员和退休人员纳入了补充医保的参保人员范围。因此,覆盖面指标的福利需要得到了较好的满足。同时,分别还有6家和2家分支机构将离休人员和家属人员也纳入了补充医保范围。经分析,将离休人员纳入补充医保参保范围,主要是由于统筹外医疗费不足以支付离休人员的相关医疗费用;而职工家属是否能纳入补充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尚未明确。因此,将家属人员纳入补充医保参保范围是否合法合规存在争议。将离休人员和家属纳入补充医保范围,在工资趋紧的情况下,补充医疗保险资金也会日益紧张,政策长期开展,必将影响现有员工的福利需要满足情况。
2.关于保障度指标的福利需要和福利满足分析。通过数据分析发现,只有2家分支机构的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得到了充分利用,最大限度地满足了员工补充医疗保险需要,部分机构商业保险理赔率大于100%。但同时也发现,大多数机构资金利用率较低,普遍低于50%。分析原因,一方面主要是新员工较为年轻,身体较好,医药费较少;另一方面是在保障项目设置的合理性上有所欠缺,导致节余情况较多。因此,员工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障度指标福利需要满足状况较好。
3.关于高效性指标的福利需要和福利满足分析。通过数据分析发现,大多数机构高效性指标较好,能涵盖门诊、住院和重大疾病保障等项目,分别有1家分支机构未设置门诊报销项目和重大疾病保障项目,没有兼顾补充医保的“以人为本”和“针对性”原则,使得年轻员工和重大疾病患者救助不足,甚至出现“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情况。因此,员工a充医疗保险的高效性指标福利需要满足状况较好。
4.关于持续性指标的福利需要和福利满足分析。通过数据分析发现,共有9家分支机构都能做到省级机构统筹,只有1家分支机构在地市级统筹,统筹调剂使用的程度直接决定了补充医保的保障能力和风险分散范围,统筹层次越高,越有利于分散风险,越能增强资金的保障能力,促进补充医保各项功能的发挥,对降低制度管理的成本也有积极作用。同时,分析发现,所有机构都按要求对在职员工进行了补充医疗保险的计提,有2家机构由于政策把握不准确,未计提内退人员补充医疗保险。因此,员工补充医疗保险的持续性指标福利需要满足状况较好。
五、补充医疗保险福利需要满足的政策建议
第一,合理确定参保人员范围。各机构必须将应保员工纳入保障范围,在资金较为充足的情况下,可以适度以适当的形式将员工家属等纳入了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虽然此种做法存在争议,但可以减轻员工家庭医疗负担,提高员工满意度。
补充医疗保障篇4
关键词:必要性; 条件;形式;方案
一、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必要性
企业在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情况下,可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也是非常必要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和职工实际医疗消费需求之间存在差距,特别是对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即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必须通过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解决。
2、基本医疗保险定位在“广覆盖、低保障”,将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并实行统一的政策,难以充分体现不同人群的现实差别,并且降低一部分人的医疗保障水平,影响了基本医疗的稳步推进。因此,实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是实现效率、公平原则,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顺利推进的基础。
3、有利于职工队伍稳定。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同时享受特殊的医疗补助,企业职工必须有相对应的措施作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补充,以保证广大职工队伍的稳定。
4、实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还为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提供了空间,同时也有利于强化医患的制约机制,有利于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支出。
二、企业建立补充保险的条件和形式
1、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条件:
首先,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用。其次,具有一定的经济承受能力。即具有持续的税后利润,并按时缴纳其他社会保险费用,保证足额发放职工工资。第三,已经形成的医疗保障待遇高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且有能力主办或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2、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形式:
其一,建在企业内部。如有实力大集团、大企业可以自办补充医疗保险,但应建立相应的经办和管理机构,并使补充保险资金与企业经营性资金分离,确保保险资金的安全。
其二,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企业可以通过购买商业保险公司的产品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也可以保险公司的某一相关产品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设计补充医疗保险方案,由商业保险机构根据订制的方案确定费用。
其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实行企业和参保人员共同缴费,也可以实行企业单独缴费,具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实行企业和参保人员共同缴费,有利于提高参保人员的保障意识,体现合理分担的原则。
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方案的设计
1.企业补充医保险方案的设计原则:
(一)是合法性原则。企业在制订补充医疗保险方案时一定要依法从事,切不可认为补充医疗保险是企业自己的事而自行其是。
(二)是合理负担原则。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方案在设计过程中应体现合理负担的原则,这样既有利于规避道德风险,抑制不合理费用支出,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参保人员的保障意识。如有的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方案门诊和住院费用都不设起付线(免赔额),就不符合这一原则。
(三)是针对性原则。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目的是解决基本医疗保险以外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主要是解决患重大疾病(如恶性肿瘤、血液透析、器官、骨髓、血管移植及服用抗排异药等)人员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的问题。因此,医疗费用支出的绝对数额越大,个人负担的比例应该越低。补充医疗保险方案的设计要有针对性,体现“雪中送炭”的原则。
(三)是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企业在设计补充医疗保险方案时,应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从操作上讲,这样也有利于报销单据的收集和范围的认定。
2.建立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设想
(一)“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的是基本医疗,但是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病例又是客观存在的,尽管这一部分职工所占比重较小,但费用很大,致使单位和职工个人均难以承受。对于这些“超大病”的医疗问题,基本医疗既不可能完全包下来,也不可能一推了之,更不应该把这个包袱再推给用人单位,因此应该为职工寻求一个最佳解决办法,即面向统筹地区建立职工“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减轻重病职工负担,保障其基本生活。
其具体做法,可以由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机构根据患“超大病”的职工比例和职工总数等数据资料,合理进行资金筹集数额和承保水平测算,制定出在年人均几十元钱的条件下,保证“超大病”医疗费用支付的办法,至于资金的来源,可通过个人为主,单位为辅的方式实现。实际上,只要是费用低,即便是完全由职工个人负担,单位代扣代缴也是可以实现的,更何况还有统筹地区职工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可以发挥相应的作用。
这一方案的实施,是本着规模出效益的原则承办的,因此对于在统筹范围内的职工应当通过广泛宣传,动员其参加,集合大多数职工的力量为少数需要的职工提供帮助。
这样做的好处,一是由于承保费用较低,便于推广实施;二是可以减少单位的医疗费用支出和行政管理事务,若发生超限额医疗费用,可由参保职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三是可以沿用和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易于实施和管理。
另一方案是,企业如果效益好,可直接拨付一部分款项支付自负段。
(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采用统帐结合方式实施,其中社会统筹基金要确定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以统筹基金支付为主,但个人同样要负担相应比重。尽管相对统筹支付而言个人负担比例较小,但由于医疗费用相对较大,对于因病不能参加工作、工资收入明显下降的职工本人和家庭来说,还是困难重重。为减轻重病职工负担,保障其基本生活,职工所在单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有必要建立职工大病专用基金,在企业内部实行统筹使用,所需资金可按企业、职工共同分担的原则进行筹集。如企业可以在新增效益工资的税前福利基金中提取一部分,职工在包干药费或工资收入中提取小部分。基金的使用,要按职工工龄长短、贡献大小有所区别。
补充医疗保障篇5
[关键词]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 现状 完善
一、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背景
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是一种用人单位在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国家给予政策鼓励,由用人单位自主主办或参加的一种补充性医疗保险。其实质是一种员工福利,资金主要来源于职工福利基金或用人单位的税后利润。其优点为:1.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补充医疗保险能激励员工、提高效率;2.对于劳动者来说,补充医疗保险能降低患病后收入下降的风险,是一种福利性保障措施。但是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有着不可忽视的缺点:1.不符合大数法则,经营风险较大;2.对于效益不好的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会增加不少运营成本。
二、目前我国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发展不平衡
1.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不健全,直接导致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发展窘境。基本医疗保险是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基础,基本医疗保险不健全使得困难人群急需医疗保障却没有参保资金,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承受着巨大的支付风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自然也难以逃脱发展窘境。
2.现行医疗保险管理机制未能有效地规范医疗服务和控制医疗费用增长。由于劳动和社保部门与各种医院机构没有直接利益关系,医院缺少外在的监督管理机制和内在的成本制约机制;再加上医患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道德风险等原因,我国居民不合理的医疗费用支出总额巨大,给医疗保险基金带来额外的的压力使保险公司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开展面临诸多问题。
3.技术和经验的限制。使得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险种难全面满足企业需求。目前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确实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窄、保障水平低的现状,但是,在现实中,企业往往希望可以根据自身职工实际情况订做适合的补充医疗保险方案,最大限度地提高保障、降低成本。而目前国内医疗保险行业无论在险种设计、经验积累还是服务平台上都远不能满足不同企业的需要。供需之间的矛盾严重制约了企业补医疗保险的发展。
4.经办方式的两难选择。我国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主要有两种途径可供选择:由单位内部承办或者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如果由单位内部承办,会增加内部管理成本;若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承办,虽可减少单位内部管理成本,操作简便,但商业保险公司会从中赚取大额利润。因此,经办方式的选择将直接影响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的利用率。
5.商业保险公司承办的企业补充性医疗保险问题:
(1)商业性企业补充保险缺乏合理有效的风险控制手段。作为一项新兴的险种,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面临极大的经营风险,导致补充保险表现出赔付率极高的非正常现状。造成这种结果的直接原因是寿险公司缺乏足够的风险控制手段,主要体现在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一方面,寿险公司未完全掌握企业资料,很难厘定出科学合理的费率;另一方面,寿险公司、医院和被保险人三者间缺乏相互制约机制,寿险公司无力控制被保险人不合理的医疗费用支出。
(2)商业保险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市场恶性竞争。为抢占客户,赢得相当的市场份额,商业保险公司不惜压低保费,这极大地加大了保险公司的负担,使其开展此项业务时长期亏损。
另外,由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寿险公司与企业其他寿险产品开发和竞争的最佳途径,为了争夺或者留住宝贵的客户资源,寿险公司不惜一再降低保费,导致恶性竞争。
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对策及建议
1.国家相关监督部门应加大监督力度和广度。国家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充分发挥其在各自领域内的作用。(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进一步加大基本医疗保险的推进力度,加快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并制订相应的法律法规,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2)医疗卫生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查力度,严厉杜绝昂贵用药、做大检查等弄虚作假的行为,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商业型企业补充保险应加快行业自律、杜绝恶性竞争。恶性竞争导致了整个商业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市场的混乱,使得保险公司面临严重亏损和极大的风险。保险公司应眼光长远,毕竟业绩的好坏还是决于公司的服务、信誉,以及价格地综合评判。
3.参保单位应选择有发展前景的保险公司合作。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单位也应避免短视行为,选择有实力、有信誉的寿险公司;各参保企业还应加强对职工的宣传教育,转变职工的观念,提高职工的合法保险意识。
4.应加快企业补充保险制度研究进程。应加快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赔付规律的研究和统计,并在此基础上厘定更加科学合理的保险费率、有针对性地设计险种。
5.严把审核关,降低风险。保险开办方应完善内部管理和考核制度,加大核保、核赔力度,严格进行风险识别、选择和控制。对于所承保的业务,不单纯地以规模来考核,避免造成承保范围扩大、承保质量下降、经济效益削弱等现象。
6.加强与医疗机构地联系与合作。一方面,企业补充保险开办方应加强与医疗机构的联系与沟通,制定比较完备的医疗费用表,使医疗费用的支付更加客观、标准、透明,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另一方面,公司可以适当地聘请医疗方面的专家作为顾问,对于医疗费用支付较高的疾病作出费用评估,以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
参考文献:
[1]王 红:完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 加大医疗保险的保障力度. 王 红. 《中国高新技术企业》. 2009年第10期
[2]崔庆瑜 高艳丽:关于医疗保险改革的思考. 《经济师论坛》. 2009年第9期
[3]曾德平:补充医疗保险的探索之路.《四川劳动保障》. 2009年6月
补充医疗保障篇6
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医疗保障制度,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减轻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依据国家、广东省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依照自愿原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条 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的承办商业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承办机构)和筹资标准,采取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选择承办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时,应综合权衡资质条件、服务能力等因素,并以合同形式委托承办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合同期限原则上不低于2年。
第五条 参保人参加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个人账户余额达到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以上的,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统一办理参加手续,保险费在参保人个人账户中划扣;
(二)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个人账户余额在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以下的,及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三档参保人,本人可自行向承办机构申请办理参加手续,保险费由其本人支付;
(三)本市户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非从业居民、孤儿、优抚对象及重度残疾居民,分别由民政部门、残联统一办理参加手续,保险费由其原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渠道支付。
第六条 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实行年度参保缴费。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年度参保缴费时段前1个月向参保人告知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办理事项。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人员如不参加的,应在年度参保缴费时段内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明;在年度参保缴费时段外申请参加的,须自行向承办机构申请办理手续,其参加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险费、待遇按承办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参保人参加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后,享受以下待遇:
(一)在同一社会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人住院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属于社会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且应由其本人自付的部分累计超过1万元的,超出部分由承办机构支付70%;
(二)在同一社会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人患重特大疾病使用《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办机构支付70%,支付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
《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持卡结算的属于承办机构应支付的费用,由承办机构根据合同约定的模式按月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参保人以现金垫付的属于承办机构应支付的费用,由承办机构审核报销。
第九条 合同期内承办机构的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业务净利润率控制在5%以内。合同期满后,超出部分转入下一个承办机构核算保险费。
因社会医疗保险政策调整而产生的政策性亏损按合同约定处理,非政策性亏损由承办机构承担。
第十条 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配合协同,加强对承办机构承办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指导和监管,切实保障参保人权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xx年4月15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少年儿童:按照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筹集。个人缴纳30元,财政补助70元。
其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少年儿童,个人缴纳10元,财政补助90元;重度残疾(持有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少年儿童,个人缴纳10元,财政补助90元(其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补助50元)。
城镇非从业居民:按每人每年250元的标准筹集。个人缴纳180元,财政补助70元。
其中,享受低保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及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缴纳20元,财政补助230元;重度残疾的城镇非从业居民,个人缴纳20元,财政补助230元(其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补助150元)。
补充医疗保障篇7
一、贫困人口健康脱贫综合医保政策实施成效
(一)政府参保资助,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医疗保障制度范围,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制度全覆盖。
(二)实施贫困人口 “三保障一兜底一补充” 综合医保政策,贫困人口就医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财政兜底351、慢性病补充医保180等补偿政策待遇。
2019年,贫困人口发生补偿10.3万人次,发生医药总费用2.14亿元,总补偿1.87亿元。
其中住院补偿2.5万人次,医药总费用1.8亿元,综合补偿1.54亿元,综合补偿比85.5%。
其中慢性病补偿7.8人次,医药总费用3349.8万元,综合补偿3237万元,综合补偿比96.6%。
健康脱贫兜底“351”累计保障5260人次,累计保障资金575.2万元;慢性病费用补充医疗保障“180”累计保障7.8万人次,累计 “180”补偿费用812.7万元。
(三)2019年大病保险继续加大政策倾斜力度,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由2万元降至5000元;整体提高贫困人口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分段补偿比例由50%-80%提高至60%-90%。2019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补偿 3.1万人次,补偿资金2973.6万元。
(四)城乡居民医疗救助纳入医保“一站式”结算系统,进一步增强医疗救助托底保障能力。2019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补偿 6.1万人次,救助补偿资金2018.2万元。
(五)完善医保资金支付方式改革,严格执行《2019年度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实施方案》、省《健康脱贫综合医疗保障负面清单》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严格控制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六)全面落实贫困人口综合医保“一站式”结算要求,规范贫困人口医药费用结算程序,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强化综合医保资金保障,实现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财政兜底、慢性病补充医保“一站式”结算,为参保患病群众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医保经办服务。
二、脱贫攻坚期后健康脱贫综合医保政策接续工作建议
健康脱贫综合医保政策在脱贫攻坚战中取得明显成效的同时,也存在着如造成与普通参保群众医保待遇明显落差,悬崖效应等问题。建议:
补充医疗保障篇8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参保人的医疗费用在起付线以上、封顶线以下部分,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但个人仍需负担一定比例,即个人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共同负担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这就是所谓的医疗保险共付比例。具体的共付比例因在不同等级医院就诊或参保人的年龄不同而有所不同。
参加医疗保险后个人的负担会加重吗?
某事业单位的职工老张,过去一直享受公费医疗。到医院看病,除了挂号费,个人基本不付任何医药费。他担心参加医疗保险后会因支付部分医药费而增加个人的经济负担。其实这种担心是没有必要的。
与过去的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制度相比,医疗保险制度将涉及到参保职工个人利益的调整。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我国将实行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医疗保险模式,个人账户将用于门诊医疗费用的支付,社会统筹基金将用于住院和治疗慢性病的费用的支付。个人账户上的资金用完之后,将由自己负担门诊费用。即使使用统筹基金,个人也要负担一定的比例。这看上去是增加了个人的经济负担,其实不然。理由如下:①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个人收入的增加,每个职工已初步具备了一定的经济承受能力。②绝大多数职工身体处于健康状态,个人账户一般都有所节余。即使少数职工患了慢性病,个人账户用完之后还可以从统筹基金中报销一定的比例,个人负担不会太重。③个别低收入的职工患了大病,个人医疗费用开支较大,导致家庭生活困难,可从所在单位的福利费中得到一定的补偿。④从医疗保险试点城市几年来的运行情况看,职工的基本医疗确实得到了保障,因病致贫的现象并不多见。由此可见,参加医疗保险后并不会加重个人的经济负担。
实行医疗保险制度后保障水平会下降吗?
小李在一家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工作,过去参加劳保医疗时看病都是实报实销。他担心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后医疗保障达不到现有水平。实行医疗保险制度后,职工的医疗保障水乎是不会下降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①在医疗保险制度出台之前,有关专家已经进行了反复的调研、测算和论证,故新的医疗保险制度不会引起医疗保障水平的下降。②医改之前,医疗服务市场操作不够规范,有诱导医疗需求的倾向。加上职工的医疗费用意识淡薄,浪费现象十分严重。据估计,医疗总费用中的20%~30%是被浪费掉的。在新的医疗保险制度中,个人交纳工资总额的2%,单位交纳6%,共计8%的筹资水平能够满足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不会导致保障水平的降低。③医疗保险具有社会共济的功能,每个职工的疾病风险将由全体参保人员分担。尤其是困难企业的职工,参加医疗保险后保障水平非但不会降低,反而会有所提高。
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根据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卫生资源的状况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在国家或地区的基本保障范围内,为全体参保人员提供的基础性的、必不可少的医疗服务。其中所说的基本医疗,主要包括基本用药、基本诊疗、基本设施和基本服务等。
补充医疗保险是相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而言的一个概念。基本医疗保险只能满足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超过基本医疗保险之外的医疗需要,可以通过其他形式的医疗保障加以补充。显然,补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一种补充形式,也是多层次医疗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
补充医疗保险不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而是由用人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补充医疗保险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自保形式,即由某一行业组织按照保险的原则筹集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并且自行管理。另一种是商保形式,即由商业保险公司来操作管理。我国目前建立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只能满足较低水平的基本医疗铲需求,且覆盖面窄,全部农村人口尚在覆盖范围之外。因此,在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同步发展补充医疗保险,有利于基本医疗保险的顺利实施,有利于提高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有利于满足全体国民的医疗保障需求,从而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补充医疗保障范文
本文2024-05-03 14:56:14发表“美文分享”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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